2007年10月19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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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不缴社保费该由谁管?
律师将劳动保障部门告上法庭
李松 黄洁

  律师事务所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单位?律师和所在律师所之间是否成立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律师所到底应不应该被纳入强制性缴纳社会保险的范畴?这个曾被忽略的问题,近日成了法庭争论的焦点。

  日前,北京律师张新云以拒绝履行监察职责为由,将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
  律师张新云之所以要状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源于他与其所在的北京先知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纠纷。
  2005年8月,北京先知律师事务所作为缴费单位,为包括张新云在内的一部分律师在朝阳区社保中心办理了社会保险,但保险费用由律师个人承担。一个偶然的机会,张新云律师发现,从2006年4月1日起,先知律师事务所就没有再为他们缴纳过社会保险,而是将律师向所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擅自挪作他用。
  为此,他三番五次地向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情况,要求该部门履行监察职责,但却屡遭拒绝。劳动监察部门明确答复他:“律师事务所不是法律规定强制性缴纳社保费的单位,因此劳动保障局没有法律依据对先知律师事务所欠缴社保费的行为进行劳动保障监察。”
  在张新云看来,律师事务所为律师缴纳社会保险费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司法部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对其所聘用人员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因此,他认为,劳动保障局的答复根本站不住脚。而且国务院也有相关规定,凡是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都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监管的对象。
  法庭上,张新云和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围绕上述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劳动监察部门仍坚持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都没有将律师事务所类单位纳入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劳动监察部门也就没有职责对其进行监察。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还称,他们针对张新云的投诉,已经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请示,请示应依据哪些法律、法规对投诉律师事务所类单位的案件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但是,由于没有收到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答复,他们不能超出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对律师事务所类单位进行监察和规范,并不是要拒绝履行法定职责。其代理人还在法庭上表示:“法律中的空缺不应该由行政执法来弥补。”
  对于劳动监察部门的解释,张新云很无奈:“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应该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果劳动局不管,那么类似于这一行业的当事人权益应该由谁来维护?”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案件没有当庭宣判。